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告酩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冠妤 被告 楊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3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