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訴訟代理人 鄧莉瑩
林怡杏 被告 陳靖夫
王燕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肆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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