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蔡彩蘭 代理人 唐樺岳 律師失蹤人 簡志達 最後住所:南投縣南投市康壽里藍田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簡志達(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市○○里○○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簡志達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簡志達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簡志達為聲請人之子,原住南投縣○○市○○里○○街00號,失蹤人自民國94年2月2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聲請人及其他至親(即失蹤人之兄長 簡明宏簡志龍 )迄今均無法與失蹤人取得聯繫,也不知悉失蹤人之行蹤,且戶政事務所於91年7月29日已將失蹤人為戶籍遷出登記。
聲請人曾向警局報案失蹤人為失蹤人口,然警員陳稱失蹤人有出境紀錄,其為出國而非屬失蹤人口,故拒絕受理聲請人之案件,嗣後聲請人更曾致電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單位,請求協尋失蹤人之行蹤,皆被機關人員認為非屬其業務範疇而慘遭拒絕。惟失蹤人自94年2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迄今無人知悉失蹤人之行蹤,失蹤人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已逾16年,失蹤人之父 簡廣昭 又於109年7月30日死亡,兩造皆為簡廣昭之繼承人,為辦理簡廣昭之遺產分割事宜,聲請人與失蹤人應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免因失蹤人使分割遺產等法律關係長期陷於不確定之狀態,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前開陳報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第3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4年2月20日出境後失蹤,杳無音訊迄今已逾16年,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且有證人即失蹤人之兄簡志龍到庭證述明確,復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監紀錄、入出境資訊、財產所得資料、勞健保投保紀錄,顯示失蹤人於94年2月2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無法查知失蹤人之動向,此有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復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失蹤人最近一本之護照效期,該局函復表示:失蹤人最近一本護照效期已於104年2月17日屆滿等語,此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0年8月9日領一字第1105117277號函附護照申請書在卷可佐。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行方不明已逾7年乙節,堪信為真。按上規定,應准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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