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所處之刑,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7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2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66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