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聲請人即被告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健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 律師相對人 張遠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原告 黃國峰 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張遠捷之參加訴訟,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