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李冠毅 原告與被告 簡明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5,213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