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6,83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5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債權總額(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民國113年8月7日
,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54萬4,536元1利息54萬4,536元113年5月6日113年8月7日(94/365)7.97%1萬1,176元2違約金54萬4,536元113年5月6日113年8月7日(94/365)0.797%1,117元小計1萬2,294元合計55萬6,8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