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94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俊儀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3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