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屏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萬叁仟玖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零捌元。扣除已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伍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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