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張竹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月桂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吳月桂就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
0地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於超過3,315,350元部分不存在,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4,6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 陳文彬 塗銷就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0元之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2,874,200元【計算式:2,053㎡×1,400元=2,874,200元】,依前揭規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2,00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確認被告 楊建銘 就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800,000元之抵押權於超過474,000元部分不存在,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6,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確認被告楊建銘就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0元之抵押權於超過1,344,300元部分不存在,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5,700元;訴之聲明第五項請求確認被告楊建銘就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元之抵押權於超過513,500元部分不存在,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6,500元。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6,152,850元(計算式:1,684,650元+2,000,000元+1,326,000元+655,700元+486,500元=6,152,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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