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惠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號、105年度執字第17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惠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藍惠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8日│103年3月8日│105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號│毒偵字第19號│字第235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47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47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4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31日│105年5月31日│105年8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47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477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40││判決││││號││├────┼──────────┼──────────┼──────────┤││判決│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9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991號,曾定應執行刑│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為有期徒刑7月│第15215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14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144││││判決││號││││├────┼──────────┼──────────┼──────────┤││判決│105年1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9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