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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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81號聲請人 李亞倫 即聲明人法定代理人 李貞儀 相對人 郭川良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郭川良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被繼承人郭川良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