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曾明豐
王淑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价源 被上訴人 陳阿梅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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