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誌輝
黃貴卿黃昱凱王建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35、2331、4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詹誌輝、黃貴卿、黃昱凱、王建欽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誌輝、黃貴卿、黃昱凱、王建欽因(教唆)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前揭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 認依渠 等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就上開4名被告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王奕華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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