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育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
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育才被訴竊盜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育才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其涉犯竊盜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依該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故就關於被告被訴竊盜罪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2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