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1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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