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羅淑媛
羅淑慧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寶琦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係第三人請求撤銷執行法院所為對查封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無關,故應以查封標的物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查封標的物為債務人 許秀美 所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3870.9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8分之2。現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9558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在案,並於102年4月29日公告
3個月進行特別拍賣程序,其底價經核定為新臺幣3,284,000元,此經本院調取該強制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自應核定為新臺幣3,28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