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許宏吉 律師 林鈺維 律師被告 吳德寶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被告 徐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承租人有無侵權行為事證及出租人應否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或法定、約定損害賠償責任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9年5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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