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等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3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既於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聲請人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毒癮,足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所為顯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未直接侵害他人,惡性與危害相對較輕;另衡酌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從事機械維修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3237號被告李明峰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東石鄉屯子頭77號之1居高雄市○○區○○街○○○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8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第17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絕毒品,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7月27日晚間8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5樓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另案實施通訊監察時發現李明峰疑有購買毒品情事,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其到場,於108年7月30日晚間
8時3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檢體編號:L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檢察官朱婉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