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炯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讓與情事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