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2號原告 鍾任淇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昌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46,664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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