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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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淨嫻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選任辯護人雅蔀恩‧伊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42號、3039號、第3191號、第4997號、第5063號、第5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淨嫻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淨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同意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0月15日起借提執行該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上揭裁定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及被告入所執行等情況,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應即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