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聲請人 李成富
李佳真 前列李成富、李佳真共同上列聲請人李成富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韓世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成富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之聲請狀記載於發票日為起息日,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敘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