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8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靜萍 相對人佰暉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建宏人相對人 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九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50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
998號提存事件提存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項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及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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