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志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雅婷 即 張姿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5,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點名單、103年度偵字第202、207號訊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程序筆錄,依形式觀之,僅得認債務人有領取具保金1萬元。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55,000元之計算式、就其中45,000元部分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款借據、領取具保金之簽收證明文件等)
二、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王雅婷即張姿涵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