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維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維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維鈞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5年7月28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范維鈞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4、5、8、1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3、6、7、9、11、1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范維鈞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28日之公務詢問紀錄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於105年1月7日確定在案,惟其中附表1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係累犯,並更定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均係累犯,並更定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次、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係累犯,並更定其刑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均係累犯,並更定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係累犯,並更定其刑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07號裁定均係累犯,並更定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次、9月、8月確定。則附表編號1至12之原裁判(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999號)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且上開犯罪因適用累犯規定依法應加重其刑,更定其刑之結果,各該量刑基礎已有變更,本院自得量處較重於原裁判(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999號)之應執行刑,而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受刑人范維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判2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判2次)│├──────┼──────────┼──────────┼──────────┤│犯罪日期│102.09.24、102.10.16│102.10.08│102.11.18.9 時許 經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102.12.18.11時30分││││年度聲字第223號,更│許經採尿回溯120小時││││定累犯│內某時│├──────┼──────────┼──────────┼──────────┤│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2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86、1337號│字第112號│字第60、19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103年度苗簡字第712號│103年度易字第217號││實││145號││││審├────┼──────────┼──────────┼──────────┤││判決日期│103.06.17│103.07.30│103.07.30│├─┼────┼──────────┼──────────┼──────────┤│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103年度苗簡字第712號│103年度易字第217號││決││145號││││├────┼──────────┼──────────┼──────────┤││判決確定│103.07.03│103.08.21│103.08.07│││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執更│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36號(定應執行有│字第591號│第323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毀棄損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判2次)│有期徒刑3月(判2次)│有期徒刑9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4號,更定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犯│年度聲字第225號,更││││定累犯│├──────┼──────────┬──────────┼──────────┤│犯罪日期│103年2月初某日、│103.02.25、103.02.25│103.06.05│││103年2月初某日之數日│││││後│││├──────┼──────────┼──────────┼──────────┤│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1號│字第111號│字第1050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84號│103年度易字第584號│103年度易字第7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0.14│103.10.14│103.11.13│├─┼────┼──────────┼──────────┼──────────┤│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84號│103年度易字第584號│103年度易字第758號││決├────┼──────────┼──────────┼──────────┤││判決確定│103.11.10│103.11.10│103.12.01│││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590號(編號4至5定應│苗栗地檢105年度執更│││執行有期徒刑1年)│字第562號│└──────┴─────────────────────┴──────────┘┌──────┬──────────┬──────────┬──────────┐│編號│7│8│9│├──────┼──────────┼──────────┼──────────┤│罪名│誣告│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6號,更定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犯│度聲字第227號,更定││││累犯│├──────┼──────────┬──────────┼──────────┤│犯罪日期│103.01.06│103.05.31│103.06.04│├──────┼──────────┼──────────┼──────────┤│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164、3550號│第2164、3550號│第1190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88號│103年度訴字第388號│104年度易字第2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1.11│103.11.11│104.06.18│├─┼────┼──────────┼──────────┼──────────┤│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88號│103年度訴字第388號│104年度易字第247號││決├────┼──────────┼──────────┼──────────┤││判決確定│103.12.05│103.12.05│104.07.13│││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不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更│苗栗地檢105年度執更│苗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509號│字第510號│字第394號│└──────┴─────────────────────┴──────────┘┌──────┬──────────┬──────────┬──────────┐│編號│10│11│12│├──────┼──────────┼──────────┼──────────┤│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私行拘禁│強制│├──────┼──────────┼──────────┼──────────┤│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判2次)│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07號,更定累犯│├──────┼──────────┬──────────┬──────────┤│犯罪日期│102年11月初某日下午5│102.11.26│102.12.08│││時許、102.11.10│││├──────┼──────────┼──────────┼──────────┤│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0、38號│偵字第30、38號│偵字第30、3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8.27│104.08.27│104.08.2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決├────┼──────────┼──────────┼──────────┤││判決確定│104.08.27│104.09.18│104.08.27│││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更│苗栗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440號│││字第4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