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652號債權人 吳育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的所有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