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惟所犯係屬微罪,爰請求交保云云。
二、查聲請人雖有於民國99年10月18日,進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之事實,惟此乃執行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1179號所判處之有期徒刑8月之刑期,並非因所犯竊盜案件為本院羈押之故,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職是,聲請人既未曾遭本院羈押,亦非因執行羈押而在監,本院自無准許具保而予以釋放之權限。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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