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82號債權人 彭宗平 異議人即債務人 林瑞添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彭宗平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地址為「澎湖縣馬公市大案山78號」,而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5年7月27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之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至遲應於105年8月16日前聲明異議,始為合法,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5年8月17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