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逾期催收呆帳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甲○○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逾期催收呆帳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