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原告冠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複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被告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