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五О四號
  原告    經濟部工業局台中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告    坦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設施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至八十九年五月止經濟部依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第六十五條(原告誤援引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舊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訂定之公共設施維護費新台幣(下同)四千零四十元,汙水費二百八
十二元,共計四個月四千三百二十二元,歷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該條例第六
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千三百二十二元。
二、按國家對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既設有不同之裁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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