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田雪輝 被告 戴忠齊 上列被告戴忠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易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