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明德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2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田宜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