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盧正雄 被告 陳水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0,7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