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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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3288號上訴人印度商‧大達太子有限公司(TATASONSLIMITED
)代表人甲○○○○○○(F.N.Subedar)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
參加人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雖有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之權限,但提起上訴後,其代理權即因代理事件終了而消滅,該訴訟代理人如欲在上訴審代為訴訟行為,尚須另受委任,方得為之(司法院民國28年院字第1841號解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74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因商標評定事件,由上訴人於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及 徐念懷 律師於98年4月16日對原審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09號判決未附理由具狀聲明上訴後,於同年5月5日另提出附理由之上訴狀,因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上訴人亦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於上開98年5月5日之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98年度上字第1125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38日內補正委任狀,該裁定經於98年10月21日送達提起上訴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上開補正之期間自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8年11月28日(星期六)因係休假日,順延至98年11月30日(星期一)止,即告屆滿。上訴人逾期迄未遵照補正,其所提之98年5月5日上訴狀,因未經本人簽章,復未於本院繫屬中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自難謂合法,本件上訴應視同未附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其上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