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11號原告 賴五妹 被告 林嚴彧 即 林俊豪 即 林子鈞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如買賣契約所載之價金,或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價值及稅捐機關核定之課稅現值),並依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價值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暫先依原告主張之88年交易價格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扣除當時土地價值1,612,000元(計算式:26,000×62=1,612,000),即當時建物價值2,188,000計算建物價額,加計現在土地價額3,038,000元(計算式:49,000×62=3,038,000),為5,266,000元,暫先繳納53,173元,如未依期補正、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