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紀煊輔佐人即被告父親陳崙華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