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72號聲請人 崇偉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聲請人 潘逸學 共同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相對人 梁珠玉
林敏昌 陳林月珠 林志寰 林宗信 林宗奇 林淑貞 林淑慧 林芝汎 林俊宏 林志儒 黃文玲 黃世杰 梁世澤 黃世宏 吳款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15人共同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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