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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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10號聲請人 陳劉 美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明河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向第三人華頤建設有限公司陳如瑜 借款3,756,900元,並以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擔保,設定5,000,000元、15,000,000元之抵押權,詎屆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經起訴且調解成立後仍未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調解筆錄等影本及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償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惟查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移調字第724號調解筆錄未載明清償日期,是本院無法確定清償日期是否屆至。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調解筆錄之清償日期,或其他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具狀陳報清償日期為調解筆錄成立日期即108年12月19日云云,未提出其他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無從憑認抵押債權業已屆期,而得許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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