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唐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蓮 、 李礽璠 、 李礽琰 、 林章 因104年度訴字第25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