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83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
7年度台聲字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已於同年月15日生效。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727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亦於109年9月7日寄存送達於同派出所,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