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永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