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漢君選任辯護人陳家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03年度交訴字第328號」應更正為「
103年度交訴字第20號」。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案號欄內關於「103年度交訴字第
328號」之記載,顯係「103年度交訴字第20號」之誤寫,而該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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