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顏冠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希悅爾股份有限公司/王木火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12年12月31日2,2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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