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原告 郭乾鐘 被告 李智華 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