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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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祥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祥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李祥瑋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受刑人李祥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9日前某日至107年3月9日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7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6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6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3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109年度原訴字第21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10日110年5月31日110年5月31日得否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98號(編號2至3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98號(編號2至3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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