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宜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著土壤之薔薇植株玖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宜維因涉嫌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213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扣案附著土壤之薔薇植株九株乃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3項及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213號為緩起訴處分,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而該案扣案附著土壤之薔薇植株九株乃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在卷,並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附著土壤之薔薇植株九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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