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1081號原告 吳文軒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人別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而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出當事人人別資料為起訴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民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MoannaSequine」,地址為「苗栗縣○○鎮○○路○○○號超豐電子公司」(本院卷第15頁),然經本院對該址送達調解期日通知,遭以「查無此人」退信(本院卷第33頁),且經本院以該姓名查詢入出境資料,亦查無資料(本院卷第41頁),礙難認原告已以書狀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件起訴對象難以特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人別資料(如居留證影本、現居地資料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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