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勻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家蓁